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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体会官方网站外事管理规定

(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1747日审议通过)

 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   为规范和完善我院外事纪律和外事管理制度,推动学院教学、科研和人才培养的国际化,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外事管理方面文件的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第二条   学院鼓励教师同国(境)外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开展符合学校和学院规划目标的教学、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活动。对积极推动学院国际化建设并取得优秀成绩者,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
 

第二章  外事管理任务与职责

第三条  学院外事管理的任务包括:外事制度建设、对外交流与合作年度规划、涉外邀请与接待、外事活动的组织协调、国际化项目申报与管理、涉外邀请审核、教师和学生出访计划审核、学院举办国际或地区性学术研讨会、学院教师因公出国(境)、聘请国(境)外专家授课、邀请国(境)外专家举办讲座、留学生管理、外事信息提供、外事日常管理、外事任务落实等。

第四条  学院设副院长或院长助理1人分管学院的外事工作,另设外事秘书1人协助。

 

第三章 外事规划与外事管理任务

第五条  学院院务会议负责审议学院的外事工作规划,包括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。各系(学科)、科研机构负责人在此基础上制定、落实本系(学科)、科研机构的具体外事规划,并报学院院务会议审查。

第六条  学院教师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任务按照《华体会官方网站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协议》约定的内容实施,并以此为依据,由学院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。

 

第四章 国际化项目申报与设立

第七条  学院鼓励教师和学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报国际合作项目,包括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、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类项目、教师双语或全英文课程建设项目等。学院根据需要,组织教学和科研团队,申报双学位国际化合作项目以及其他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。

第八条  学院通过全院大会、电子邮件、微信等形式,及时向教师和学生传达有关国际化项目申请的信息。

 

第五章 出国(境)访问的申请审批规定

第九条  学院鼓励教师和学生积极参加对外交流活动,通过相关的出访交流,促进学科建设,促进学院的国际化发展。

第十条  参加国际或地区性会议、论坛、合作课题研究、讲学、攻读学位等均属因公出国(境)申报范围,须报学院和学校外事办公室并经学院和学校批准,由上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,可办理护照、签证、通行证等出国(境)手续。

第十一条  学院教师和学生因公出访办理出国(境)手续之前,首先应进行出国(境)学院预审,凡申请办理因公出国(境),必须填写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师或学生《出国(境)申请预审表》,并提供外方正式邀请信(或录取通知书)复印件一份。《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师出国(境)申请预审表》和《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学生出国(境)申请预审表》均可在学院官方网站“下载专区”下载。预审表填写好并经由院系相关领导审核和签字盖章后,由学院留存。未经学院预审同意,不得擅自因公出国(境)。

第十二条  学院在教师申报出访任务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、公开栏等方式公示该因公出国(境)团组及人员信息(公示表格模板可在学校外事办公室网站下载),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,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、单位和职务,出访地、任务、日程安排、往返航线,邀请函、邀请单位情况介绍,经费来源和预算等。出访人员在向学校外事办公室出境管理科提交《同济大学教师公派出国(境)申请表》时需同时由学院党政负责人签字盖章,另附加盖学院公章的公示内容以及公示情况说明(写明公示时间、地点、有无异议等)。

第十三条  所有使用行政下拨经费(包括专项经费)出访的团组和个人,需严格控制临时因公出访时间。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(含经停国家和地区,不出机场的除外,下同),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(含抵离境当日,下同),出访2国不超过8天,出访1国不超过5天。赴拉美、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,出访3国不超过11天,出访2国不超过9天,出访1国不超过6天。

第十四条  学院教师和学生凡申请超过15天出国(境)任务的,须以书面报告形式事先向学院提出申请,并经由学院院务会议讨论批准。

第十五条  学院教师凡申请超过3个月(含)的长期出国(境)任务的,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过3个月(含)的长期出访。学院教师一年内出国(境)时间,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(寒暑假期间出访除外)。

第十六条  为了保障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,学院教师一个月之内出访次数不得超过1次,一个季度内出访次数不得超过2次,学校公派需要除外。

第十七条  学院教师和学生出国(境)访问期间,必须遵守出访地法律法规,并自觉遵守我国法律及外事纪律相关规定。凡有违反出访地法律法规和我国法律及外事纪律相关规定,经查实后3年内不得再申请出国(境)访问;造成严重影响的,学院将进一步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
第十八条  学院教师完成出国(境)访问任务后,应向学院和学校外事办公室提交出访报告,并按照学校规定在2周内将所持因公证照(含公务普通护照和因公台港澳通行证)交由学校外事办公室统一保管。

 

第六章 邀请国(境)外人员来访的申报审批规定

第十九条  凡以学校或学院名义邀请国(境)外人员来校访问,一般经由学院外事部门在外宾来访前1个月向学校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,经同意后发出邀请函。未经学院和学校批准,不得以学院或学校名义进行外事接待活动。

第二十条  来访人员凡涉及敏感国家、地区或部门(如外国政府官员、政要、国际组织领导人、外国媒体或驻华使领馆人员等,来访活动涉及敏感内容,须由经办人员提前1个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。学院报学校外事办公室等机构和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,方可由学校外事办公室发出邀请。

第二十一条  凡邀请国(境)外人员来学院举行讲座或参与课堂教学,须由经办人向学院提出申请,经学院院务会议审核同意后进行。未经学院审核同意,不得擅自邀请国(境)外人员开设讲座,或参与课堂教学。

第二十二条  学院教师在从事对外交流活动时,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、危害国家安全、违反国家重大政策方针的言论。

 

第七章   国际或地区性学术会议申办规定

第二十三条  凡申请举办国际或地区性会议,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6个月,通过内部请示报告形式,经由学院统一向学校外办、港澳台办申报。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重大国际或地区性学术会议必须提前至少1年预报,逾期不可补报。经学校外事办公室审核及主管学校领导审批后,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、台港澳办公室审批(重大会议经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批准)。未经学院和学校批准,不得对外申办或承诺举办国际或地区性会议。

第二十四条  申办国际或地区性学术会议的报告内容应包含会议名称、举办日期、初步日程、会议背景、会议主题和议题、会议价值和意义、会议主办方和承办方、会议代表名单、会议经费预算及来源等。

 

第八章 附则

第二十五条  本管理办法由华体会官方网站院务会议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六条  本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华体会官方网站院务会议通过。

第二十七条  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。